6 装饰装修工程


6.1.1 申报资料中要明确装饰装修工程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改造。
6.1.2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装修设计项目,以“鼓励改善提升,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的技术可行性资料等相关内容。
6.1.3 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在不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情况下,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实存在困难,可按照建设时原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审查,并应明确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或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审查。
6.1.4  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的材料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在设计说明中注明主体建筑的规模、高度、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主体建筑内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6.1.5  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
        1) 工程设计依据: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 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 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 工程原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6)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
        7) 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使用功能、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造情况;
        8) 装修各部位墙、顶、地面、隔断等各部位的装修材清单、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参照 GB 50222-5.1.1和 5.2.1 及 5.3.1,6.0.1中表格,用表格形式表达。
        9) GB50222 中规定的特别场所装修设计,在设计说明中进行阐述。
    2. 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 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 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3. 特别场所的室内装饰设计,应按照 GB 50222- 4.0.1-4.0.19 执行。对其中的强条(用黑体字标记)特别说明如下:
        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 GB50222-表5.1.1、表5.2.1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 GB 50222-表 5.3.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8)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9)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10)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11)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表 GB50222-表 5.1.1、表 5.2.1、表 5.33.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2)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1.6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应参照 GB50222-3.0.1~3.0.7。
6.1.7  由几种材料分层组合装修在同一部位时,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由专业机构出具耐火极限检测报告综合确定。
6.1.8  对于规范中未涉及到的新型材料的,应提供相关机构认证的消防等级认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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